(2016)粤197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细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才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细才,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余江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细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细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于2016年4月19日、8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分别于同年5月18日、9月8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细才原系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社区第五工业区一家无牌包子店(该店未办理工商登记,无经营执照)经营者。从2014年3月开始,周细才使用双喜牌泡打粉(配方含有硫酸铝钾)制作包子并进行售卖。截止案发,周细才共营利约7000元。2015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店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食品犯罪后将周细才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当场扣押了3罐泡打粉、4箱包子(经检测,散装菜包铝的残留量为400MG/KG;散装粗粮包铝的残留量为453MG/KG)。以上事实,被告人周细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祝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查函,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周细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细才无视国法,生产、销售铝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包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细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人周细才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细才已认罪、悔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细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周细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娣钟占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