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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2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200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俊,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明珠园*幢***室,身份证号码3411021979********。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东大街西门办事处北面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58010198-8。法定代表人:曹远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三,该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俊与被申请人范迪猛、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200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查封申请人应俊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46号(明珠园)2幢707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应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应俊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46号(明珠园)2幢70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汪 涛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