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生龙与朱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财保24号申请人朱,男,土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朱向东,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务工人员。申请人朱生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朱向东所有的青HB32**“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玉成以自己所有的青H22***“五菱LZW6***牌”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向东所有的青HB3***“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