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生龙与朱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财保24号申请人朱,男,土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朱向东,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务工人员。申请人朱生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朱向东所有的青HB32**“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玉成以自己所有的青H22***“五菱LZW6***牌”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向东所有的青HB3***“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