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树芳与宁传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芳,宁传军,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树芳,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宁传军,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刘巧玲,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树芳与被执行人宁传军、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4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