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某、谷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3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谷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谷某坐落在蒙城县城关镇某房地产。2016年9月14日王某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谷潇坐落在蒙城县城关镇某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