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初2069号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枝,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69号申请人:徐翠枝,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国贸新都13栋10楼CD座。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法定代表人江成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鱼梁洲明珠路。负责人王秀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翠枝与被申请人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置业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城置业公司襄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翠枝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同利公司、江城置业公司、江城置业公司襄阳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襄阳鱼梁洲绿洲花园(香榭丽舍)A幢1单元第6号别墅采取财产保全。同时,申请人徐翠枝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鹿鸣岛花园春风苑102号1单元第2层右户12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翠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同利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城置业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襄阳鱼梁洲绿洲花园(香榭丽舍)A幢1单元第6号别墅;查封申请人徐翠枝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鹿鸣岛花园春风苑102号1单元第2层右户12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波涛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林璟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