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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与黎荣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黎荣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民初1549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东合村商业综合楼。负责人吴昌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荣将,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百色支公司”)与被告黎荣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又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华安保险百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君、被告黎荣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安保险百色支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3日18时30分,被告醉酒后驾驶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1851KM+900M处时车辆与从公路北侧往公路南侧横过公路的行人滕小妹、滕月珍发生碰撞,造成滕小妹、被告黎荣将受伤,滕月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被告黎荣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滕小妹、滕月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滕月珍的直系亲属夏东寿等5人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田东县人民法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220元给受害人。2014年11月6日原告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110220元的赔偿款,依法取得了保险追偿权。被告黎荣将醉酒后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220元,并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醉酒驾驶保险车辆肇事,应负事故主要责任;2、(2014)东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220元给受害人;3、支付凭证1份,证明2014年11月6日原告向受害家属支付了110220元的赔偿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保险追偿权。被告黎荣将辩称,其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及法院判决生效文书规定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受害人的钱不应再由其来赔偿,××无钱治疗,无能力偿还。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华安保险百色支公司依法赔偿事故受害人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经田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黎荣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系受害人滕月珍遭受损害的侵权人。而黎荣将是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行使追偿权的对象是被告黎荣将,其诉请被告黎荣将偿还其赔偿款1102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付清款日止,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荣将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110220元;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被告黎荣将负担。此款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向原告履行义务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又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