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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刘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霞,刘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全忠,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艳霞申请执行刘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刘全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