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刘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霞,刘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全忠,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艳霞申请执行刘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刘全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