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5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2677号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昆嘉路7-1号法定代表人梁起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倩,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四十一元,由原告昆山市日月星辰无尘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