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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良岸源博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良岸源博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良岸源博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良岸源博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山东良岸源博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7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