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0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敏、段红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学敏,段红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0**民初738号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赵遂灿,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学敏,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段红爱,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生,男,住河南省嵩县,由嵩县德亭镇龙王庙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敏、段红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翰哲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颖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