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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小坡、史新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小坡,史新炜,史新军,张媛,李爱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东环路***号。代表人周恒新。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坡,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史新炜,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史新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告张媛,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告李爱玲,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小坡、史新炜、史新军、张媛、李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9月27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