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雄超、王银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0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超、王银平、朱孟召、陈建军、王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雄超、王银平、陈建军、王正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朱孟召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东门小区3幢3-601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其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8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58630元,后被执行人朱孟召又履行了5万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上述查封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