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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殷学军与刘会成、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军,刘会成,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318号原告殷学军,男,1970年4月10日生,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周玲,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成,男,1994年11月1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白马广场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军与被告刘会成、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殷学军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