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廷国,余凤莲,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廷国,余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汪园。被执行人王廷国。被执行人余凤莲。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廷国、余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廷国、余凤莲归还借款本金275247.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廷国、余凤莲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双塔街道学府四区29幢1单元1101室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廷国、余凤莲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双塔街道XXXXXXXXXXXXXXX室房屋经本院另案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暂时难以变现。另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廷国、余凤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廷国、余凤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