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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广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刘广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美蓉,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刘广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公司)及第三人刘广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将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京龙公司与众拓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二、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二审错上加错。认定众拓公司与第三人刘广宜之间是融资关系错误,仅凭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认定京龙公司与众拓公司之间形成了购买机械的买卖合同关系,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是众拓公司购买机械的设备款,两份汇款凭证均注明“刘广宜机械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流水记录等,可以证明刘广宜帮符鹏贷款买设备,而贷款实际转入了众拓公司账户,再由众拓公司将部分款项转入京龙公司账户购买设备,基于此,一、二审认定“京龙公司与众拓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机械的合同关系”完全错误。4份银行凭证载明“刘广宜机械款”,而非众拓公司。一审判决认定户县公安局3份询问笔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又称“第三人未拿到借款,故第三人称其为帮符鹏贷款之真实性不能成立”,认定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定“刘江称两份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本院对京龙公司提供的两份售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是断章取义,刘江明确承认收到京龙公司3台设备。一审认定京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发货清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认定错误。一审查明“5份借款合同、5份保证合同及5份抵押合同,该书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定错误,且合同上有符鹏签名,一审认定错误。一审认定“第三人帮符鹏贷款真实性不能成立”有误。三、本案程序违法,众拓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众拓公司只是贷款的保证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四、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撤销(2015)户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和(2016)陕01民终2556号民事判决,驳回众拓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众拓公司承担。众拓公司未提交意见。刘广宜提交意见称:第一,确实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的事确实有,公安局询问笔录也是真实的。第二,众拓公司给京龙公司打款事先不知情,自己是帮人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众拓公司给京龙公司汇款123万元购买机械。京龙公司收到众拓公司汇款123万元,对于该款,京龙公司认为是是符鹏购买机械设备的货款,而众拓公司认为并非符鹏购买机械设备的货款,而是其与刘广宜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机械款,由众拓公司账户汇给京龙公司。京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众拓公司汇入的123万元就是京龙公司按照符鹏指令发给刘江3台塔吊的货款之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京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众拓公司汇入的123万元就是其公司发出的3台塔吊的货款,故京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众拓公司在刘广宜贷款事宜中是保证人,不影响其与京龙公司买卖关系,因此,京龙公司所称是贷款合同保证人就不能是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同样受民事法律的规范,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裁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