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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明东与孙磊、孙正洪、何松涛、徐衍、荣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东,孙磊,孙正洪,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何松涛,徐衍,荣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045号原告:赵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孙磊。被告:孙正洪。被告: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辰经路**号综合办公楼。被告:何松涛。被告:徐衍,19899月9日出生。被告:荣建松。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东与被告孙磊、孙正洪、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何松涛、徐衍、荣建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明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赵明东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