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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永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永超,吴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71744185。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朱永超,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吴丽君,女,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特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丽君、朱永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孝子祠9幢505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94**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9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001-46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