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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奕霖与曾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霖,曾向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224号原告陈奕霖,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叶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霖诉被告曾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