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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