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