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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某雪申请冻结安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雪,安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雪,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6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3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超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张振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