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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大申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申,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888号原告:王大申,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松,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申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大申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