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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释果定、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释果定,杨斌,杨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435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释果定(曾用名柯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系胡某儿子,被执行人:杨博文,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某小儿子,被执行人杨斌、杨博文的法定代理人:胡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杜村乡新丰村团结组25号,系杨斌、杨博文母亲,身份证号码342923197510297226。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释果定与被执行人杨斌、杨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斌、杨博文的法定代理人胡某履行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合计51700元,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杨斌、杨博文的法定代理人胡某银行存款517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 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