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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54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军,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之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