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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伟琼与周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琼,周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911号原告:王伟琼,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马旭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曙,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15楼。负责人:马飞珍。委托代理人:何建芬,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琼与被告周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琼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