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陆金福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福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金福,男,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金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金福位于新天镇薛寨村东面的俞家长庄子地里种的胡麻经常遭周边村民的羊只糟蹋,陆金福遂于2015年8月的一天,将两年前剩下的拌有农药的制种油葵种子撒在了自家的胡麻地边上。2015年8月31日,同村张某某在陆金福的胡麻地里放羊时,羊只吃了拌有农药的葵花籽,四只大母羊被毒死。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耕地内提取到的葵花籽和死亡羊只的胃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3911)的成份。经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绵羊价值为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金福与张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陆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被告人陆金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与被告人陆金福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金福在耕地上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金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金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尚慧英人民陪审员  鲁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宗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