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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国志与徐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志,徐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国志(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808244011),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邵建安,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验(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10223912),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志与被告徐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7元,减半收取7243元,由王国志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汪发源人民陪审员  余芝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