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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爱华与龚小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华,龚小勇,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华,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龚小勇,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黄燕,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龚小勇之妻。申请执行人徐爱华与被执行人龚小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爱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