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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远大职业技术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临沂市远大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786号原告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琅琊王璐58号附近)。法定代表人牟春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鹏,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临沂市南坊新区。被告临沂市远大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西段马厂湖镇政府向西3公里(近武德村)。法定代表人:胡发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远大职业技术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临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