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桂凤与冯恒元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桂凤,冯恒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丁桂凤,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冯恒元,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迎民一初字第0376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恒元银行存款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