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古正强与李明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正强,李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9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古正强,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明聪,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古正强与李明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以(2016)川0525执93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李明聪所有的东风牌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聪所有的东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曾维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