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姚伟与郭学娜、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郭学娜,王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127号原告姚伟,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郭学娜,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王志勇,男,住平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与被告郭学娜、王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广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