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992号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超,执行董事。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洛阳九方兴业轨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明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