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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郭毅、顾洪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郭毅,顾洪南,郭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495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张謇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4393X负责人:杨杰,支行长。被告:郭毅。被告:顾洪南。被告:郭勇。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被告郭毅、顾洪南、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