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喜平与池彩平、王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平,池彩平,王利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1民初2990号原告王喜平,男,1978年2月1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系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彩平,女,38岁,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利光,又名王二军,男,40岁,现住五原县。系池彩平丈夫。原告王喜平与被告池彩平、王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池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利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喜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池彩平在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打下借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借款。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有义务共同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池彩平辩称,借的钱给还,现在没钱。被告王利光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王利光未到庭,被告池彩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彩平、王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喜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池彩平、王利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