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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与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3民初633号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71738。法定代表人谭洪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敖勋,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芦溪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宣风镇紫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法定代表人彭其耀,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萍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