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赛莲与朱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赛莲,朱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夏赛莲,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朱燕彬,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赛莲与被执行人朱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朱燕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夏赛莲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陈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