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4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学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407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绍梓,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唐曲洼村**号。身份证号:3706301954********。委托代理人:王英豪,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姜学琪,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马绍梓诉姜学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乳滨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姜学琪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和平小区7号楼608室房产一套。马绍梓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绍梓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学琪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和平小区7号楼608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春红审 判 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