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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04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王某某,女,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牟尚武人民陪审员  宋思明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