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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勤与被告张佳锐、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勤,张佳锐,李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123号原告李雪勤,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被告张佳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春海,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李雪勤与被告张佳锐、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锴人民陪审员  郭纯金人民陪审员  李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尤德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