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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金志青、解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金志青,解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金志青,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解桂香,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金志青所有的车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熊安贵(身份证号码:)以2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熊安贵所有,被执行人金志青名下位于车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安贵(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熊安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为浙J×××××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并强制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