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58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