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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东风华庭C座,组织机构代码:58658648-2。法定代表人:蒋凤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文群,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原住都昌县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华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都法民一初字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