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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起与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起,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起,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起与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49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6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人民西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人民西路支行的304757010400××……账户的存款4390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