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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章贵阳、盛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章贵阳,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9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小高层12栋l楼。法定代表人陈向军,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章贵阳,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盛霞,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6)湘010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章贵阳、盛霞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贵阳、盛霞的银行存款554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5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