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梁水旺与刘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水旺,刘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31号原告:梁水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叶金喜,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被告:刘剑明,男,成年,住址:云城区南洋花园聚贤庭B1栋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水旺诉被告刘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水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梁水旺负担。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