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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梁水旺与刘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水旺,刘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31号原告:梁水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叶金喜,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被告:刘剑明,男,成年,住址:云城区南洋花园聚贤庭B1栋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水旺诉被告刘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水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梁水旺负担。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