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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正秀与林资文、杨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秀,林资文,杨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秀,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无业,住资溪县。被执行人林资文,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无业,住江西省资溪县。被执行人杨珍华,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无业,住江西省资溪县。唐正秀与林资文、杨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资文、杨珍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正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资文、杨珍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有房屋一套,小车一辆,但房屋已抵押给工商银行贷款110万元,小车已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资文、杨珍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正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资文、杨珍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正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庆新审 判 员 :黄武明助理审判员 :王希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 李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