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吴芳、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梅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芳与被执行人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