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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建伟与梁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伟,梁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642号原告:林建伟,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权,男,广东正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连,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林建伟诉被告梁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林建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林建伟负担。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英枫第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