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建伟与梁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伟,梁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642号原告:林建伟,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权,男,广东正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连,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林建伟诉被告梁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林建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林建伟负担。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英枫第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