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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起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在横山县白界乡平邑堡村民委员会有���地补偿款,横山县白界乡平邑堡村民委员会账户开户行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某在横山县白界乡平邑堡村民委员会账户:2710112901201000000639中____元。划拨被执行人白某在横山县白界乡平邑堡村民委员会账户:2710111701201000009654中____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肖瑞 关注公众号“”